台湾标检局修订《商品检验标示使用办法》
2022-03-11
2022年1月11日,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O.E.A)修正发布《商品检验标示使用办法》第3条、第9条关于二维码的规定。
此次修正根据标准检验局批准的不同检验方式规定了指定代码,并且标准检验局宣布的包含二维码的产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该二维条形码应于核发证书(明)前或办理符合性声明登记时向标准检验局申请;
2. 公告实施日前已取得商品验证登录证书者,应于商品运出厂或输入前申请二维码。
对于标准检验局宣布在指定代码中包含二维码的产品,如果因商品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标示时则可以按照如下方式标示:
1. 如果有包装,应在最小单位的包装上标示。
2. 如果没有包装或其包装不适宜标示,则以系挂方式标示。
3. 不适合用上述两种方式标示的,应放置在包装内。
4. 以其他标准检验局核准的方式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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